(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作战指挥秩序。军事秩序是军队执行军事任务的基础。确保军事秩序的准确性和及时传递是战斗胜利的必要条件。拒绝传递和虚假传递军事秩序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各级领导对军队的指挥,破坏了作战指挥秩序,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2)拒绝传递客观要求。虚假传递军令罪客观上表现为拒绝传递军令或虚假传递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军令是指与军事行动有关的命令,如人员配备、军事设防、战备任务、进入或解除等级战备、接受作战任务、军队开放、集结、军事部署、火力配置、战斗编制、协调计划、保障计划等。拒绝传递军令是指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传递军令的。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联系中断,军令不能及时传递,则不能视为拒绝传递军令。虚假传递军令是指故意传递虚假军令。虚假传递的军令可以是无中生有的凭空编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实的军令;它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编造或篡改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在知道其他人编造或篡改后仍然传递的。拒绝传递军令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拒绝传递军令和假传递军令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实施,即拒绝传递真正的军令,但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作为一种选择性的指控,如果没有几种犯罪并罚,则只有一种拒绝传递军令和假传递军令。无论是拒绝传递军令还是假传递军令,都必须对作战造成伤害,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干扰作战部署,延误战斗机,影响作战任务的完成;或者让敌人有机会造成部队不应有的伤亡。对我军作战利益的危害是定罪量刑时应考虑的重要情节。虽然行为人拒绝传递和假传递军令,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按照违反军纪处理。造成战斗或战斗的重大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大;重要武器装备损失大;造成关键战斗失败或影响战斗整体利益等。
(3)本罪的主要要素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士兵。但在司法实践中,拒绝传递军令罪的,主要是负责传递军令的士兵,如通信、机要人员等,其他士兵一般不构成拒绝传递军令罪,因为他们没有义务传递军令。由于任何人都可何人都可上编造和传递假传军令罪,其犯罪主体不限于特定人员。除了具有与拒绝传军令罪相同传递军令责任的士兵外,其他士兵也可以成为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拒绝传递,虚假传递军事命令的行为会对战斗造成伤害,但他希望或允许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当行为人拒绝传递军事命令时,是否希望阻止有关部队和人员执行该命令,或者是否希望接受虚假命令的人执行,不影响拒绝传递。虚假传递军事命令的主观故意识别,可以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拒绝传递命令罪和虚假传递命令罪。这种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因过失而错误传递命令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作战危害非常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玩忽军事责任罪进行处罚。负责传递军事命令的士兵,接到军事命令后,需要如实将上级指令传递给特定士兵,不得虚假传递,遗漏军事命令,否则一旦这些违法行为受到影响。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