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该犯罪的对象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往往伴随着逃税、哄抬价格等现象,侵犯了多种社会关系和法律对象。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并非所有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只有严重的传销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区分传销犯罪和直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果直销行为夸大了直销商的收入。产品效果等欺诈行为。误导行为,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不视为传销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结合金额、金字塔销售开发人员的数量、金字塔销售中使用的手段、金字塔销售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3.主要要素。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犯罪。本犯罪的调查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规划者,多次介绍。欺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与者不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为主。因此,专门从事传销的公司,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处罚,而是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他实施了传销,这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但为了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他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的追求态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