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
2.本罪的客观要素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使用迷信制造。传播迷信邪说,欺骗其成员或他人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阻止患者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实践中,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是道教的领袖。邪教组织的领袖,以及神汉和巫婆。
4.本罪的主观要素是过失。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即他希望或让被欺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理解,导致死亡后果是过失的。在这种罪行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过失的。
《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