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救助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声誉。负有救助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救助和绑架的职责。绑架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拒绝履行职责,不仅会使国家工作人员救助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导致绑架和绑架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是指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儿童的罪犯控制。出售的妇女和儿童,包括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和被盗的婴儿。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被他人购买的,也应当属于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可以成为犯罪的对象。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是指被绑架罪犯控制的妇女和儿童,如为勒索财产而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和绑架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除出卖目的外,还将被绑架的人视为人质。不属于上述妇女和儿童的妇女和儿童,即使妇女和儿童,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强迫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也不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对于后者这样的妇女和儿童,忽视,不救援,不可能构成犯罪。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绑架、绑架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救援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报告而不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救助、绑架、绑架妇女、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非常广泛,但只有具有具体救助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我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如果我没有具体的救助责任,我就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救助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救助内容。在中国,负责救助、绑架、绑架的妇女。负责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救助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承担救助责任的,不能承担救助责任。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这种犯罪。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被绑架了。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救援而不是救援。对于不救援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至于它的动机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怕麻烦,有的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它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确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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