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这种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变更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部形式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式制作假证券,使非有价证券转化为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所谓变更,是指以各种方式加工真实有效的有价证券,如发行面额、发行期限或张数等。
在真正的基础上,真正的有价证券变成了非原始有价证券。所谓的国家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是国库券,是指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债券,以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它按面值公开发行,表明偿还债务的期限和到期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买卖。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的大额,是指伪造。国家证券的变更金额较大。如果只有伪造。国家证券变更行为,但未达到较大金额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要要素。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并有非法利益的目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能由特定单位或者个人制造,对其他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复印。印刷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属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被发现后,伪造证券被没收,实施伪造的,可以判处刑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