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环境保护、物业装修、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制止或者处理违法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忽视管理,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造成业主人身安全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责任。
(一)承担财产保管责任。
1.物业服务合同对财产保管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物业服务合同对财产保管没有特别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业主和物业用户与物业管理企业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间,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业主和物业用户。非业主和非物业用户。其他车主。车辆用户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明确约定车辆保管关系,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车辆停车服务,或单方面声明车辆停车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车管理关系。停车期间因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损失或损坏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过错规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管理不善:
1.不按规定发放。检查停放凭证;
2.停放设施不完善;
3.发现他人损坏或盗窃.抢劫车辆,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
4.未按公示车辆管理制度提供停车服务的;
5.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物业管理企业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检查停放证明的,或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者。非业主和非物业使用者。其他车主、车辆使用者等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不收费,并明确告知不照顾车辆。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设施。设备损坏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忽视管理,造成物业共同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和物业用户损坏,受害人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可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过错规模、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承担第三人侵权责任。
1.业主和物业用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起诉物业管理企业赔偿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安全义务或者安全义务有缺陷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7)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业主公约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处理物业管理企业的罚款,应当予以支持。
(8)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业主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物业管理企业和专业公司对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公司成损害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专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停水、电、气等方式催促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取停电、水、气等方式催支付费用对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是,由于业主拖欠电、水、气等费用,相关供应部门停止供电。水、气,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