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与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级别一致。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或审查意见。厅预审,由省厅作出预审意见。

2、立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3、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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