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下班的路上,交通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伤害。非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因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工伤没有责任限制;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限制,即非主要责任(同等次要责任)构成工伤。此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四个必要因素:
(1)规定的工作时间;
(2)必要的通勤路线;
(3)无责任或非责任;
(4)机动车事故。
2.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在工作时间因工作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包括机动车司机和非司机的员工。用人单位在交通事故中正常向受害人支付工资的情况,只能说明交通事故最终被定性为工伤,否则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在员工不工作的情况下支付当事人的工资。如果肇事者了解到这种情况,误工费肯定不需要肇事者承担,因为根本没有误工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