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受害人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位和近一年的平均月薪。
(2)如果收入状况证明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的收入状况证明。内容包括行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病历或出院总结。在正常情况下,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出院总结。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休息时间建议,需要加强营养和专人护理。
(4)《误工证明》所在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误工期司法鉴定书》是关于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文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申请鉴定误工期,并根据鉴定文件确定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