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2万元,1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和2000元的财产损失限额,残疾或精神慰藉、工作延误费用的赔偿限额只有11万元。这样,如果受害人死亡或残疾水平较高,11万元显然不足以赔偿所有损失,则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赔偿。
目前的商业第三方保险不赔偿精神损失费。如果这部分精神损失费在强制保险中不赔偿,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在强制保险中赔偿,无法在商业保险中赔偿。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强制交通保险优先赔偿,其他伤残赔偿由商业第三方保险赔偿,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也有法院在强制交通保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如果有余额,他们将被判处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这部分精神损失费将被判给肇事者,这将导致无法执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考虑到上述情况,最高法院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强制保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这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要求在强制保险中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法院可以裁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