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因此适用于机动车交强险赔偿的限额标准,主次责任主要影响具体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形手术费用。营养费用。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1.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负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
2.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不负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1.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负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
2.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不负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不包括车辆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
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均为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强制保险赔偿有分项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中国保监会、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负责。
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交通强制保险的具体责任限额(6万元),并于2008年2月1日上调至12.2万元,并实行分项赔偿。
赔偿限额。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反映了否定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的倾向,即只要总金额不超过12.2万元,强制保险就需要赔偿,而不考虑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对应的赔偿项目。
因此,有必要强调这一问题,即受害人的部分损失超过相应的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但其余强制保险损失不超过相应的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受害人要求保险人在强制保险总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