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评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定或者聘请的具有专业知识的过程。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后30日内进行残疾评估,并将残疾评估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评价残疾等级的依据:
一是医院证明,
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残疾评价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残疾情况,将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符合两个以上残疾等级的受伤人员,应当以重度残疾等级作为最终评价结论,但应当分别说明各地的残疾等级。
如果当事人不接受残疾评估,他们可以在收到评估书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估。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重新评估的结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评估的结论是最终决定。
在实践中,受害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交通事故残疾评估,但如何收集这些证据,具体证据是什么?这些问题最好问专业律师,如有必要,也可以请律师申请交通事故残疾评估,以达到两倍的结果与一半的努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