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六种常见情况:
1.因分包而发生非法分包合同纠纷的,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要求项目资金的,原则上不得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是,承包人要求增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要求其权利,发包人对承包人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增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的,应当允许。
2.如果施工人员附属于其他施工企业,并以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附属施工人员或附属单位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可以申请附加附属单位或附属施工人员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附属施工人员或附属单位的,可以附加附属单位或附属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
3.分包。因工程质量引起的分包(包括非法分包)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增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分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总结转让。合同转让(分包)后,承包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直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6.项目经理部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