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包商必须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以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进行。
《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
1.承包商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这是国际交通的原则。这里所说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长,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建筑法》和《民法典》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发生。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示范合同文本。建设项目合同签订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通知规定的合同范围。工期、质量、价格等实质性内容;非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签订合同。承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内容、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设工程承包.承包以招标为主,直接承包为辅。
项目合同可分为招标合同和直接合同两种形式。招标合同不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合同方式,也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施招标合同,不适合招标合同的可以直接合同。自2000年1月1日起,中国已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因此,符合本法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合同。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选择合同单位。
3.禁止承包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要求其他好处。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当手段向发包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