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按照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上一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方法与残疾赔偿金额相同。根据户籍和残疾等级计算。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失去工作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
第二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第三:有几名受扶养人的,年补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