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以下六种情况中的第五种情况。国内妻子可以向其住所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区域管辖权:

1.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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