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结婚登记证。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供下落不明的一方离开的时间。亲友不知道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提供同居年龄。未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基本婚姻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婚前提供双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当提供财产来源、取得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间.原因等。
5.提供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和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证明材料。
9.以前起诉离婚的,应当说明是撤诉还是调解和解,还是判决不允许离婚。并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