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目前实行保护军事婚姻的制度,士兵通过诉讼离婚的条件具有特殊性。现役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不予判决允许离婚。但是,如果现役军人配偶证明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坏习惯,法院不会对现役军人实施特殊保护,未经军人同意可以判决离婚。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另一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现役军人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要求另一方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现役军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标准作出是否允许离婚的判决。虽然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但答案是肯定的,但离婚比普通人更严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