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居委会出具的一方居住证;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由对方承认;
4.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书面分居文件,最好用快递邮寄,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证明,从邮寄之日起至离婚期间为夫妻分居时间;
5.信件.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离的事实;
6.证人证词,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但由于证人往往与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分居是夫妻的私事,法院很难接受单独的证人证词,因此有必要协助其他证据;
7.前一次诉讼确认的分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