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是甲方作为发包方,乙方作为承包方,挂靠人就是借乙方资质进行实际施工的主体,在这种情况来进行讨论,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下,挂靠人是可以同时起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理由如下。

第一、因为乙方作为被挂靠人出借资质给挂靠人承诺发包人的工程,这种情形所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挂靠人事实上也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此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为此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即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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