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变更工作单位的项目经理需填写《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
2、调出、调入单位及调出、调入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上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本人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4、项目经理调入单位必须是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
5、项目经理资质变更后,二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工作单位;
6、非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得变更。
7、一级项目经理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除提供第三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同时向主管部门提交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新聘用单位为项目经理缴纳“三金”的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施工企业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建设单位、有时还需要监理单位的同意,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也应征得施工企业同意。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更换前不能另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