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程序有以下几点。
1.拘留决定。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承办单位应当填写《拘留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申请批准拘留的单位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拘留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拘留。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指纹。如果被拘留者拒绝拘留,执行人有权使用强制性方法,包括使用戒指。
(2)拘留后,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除妨碍调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外,还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