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犯罪侵犯人身权利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罪犯破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
3.被告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回。退款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构成犯罪、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损失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发现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应当裁定暂停或者终止执行。综上所述,虽然刑事领域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这部分赔偿一般只能围绕物质有形损害,不能判断当事人自己的精神损害,如果是这样,能会将被告转化为赔偿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