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档案,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2)开庭。开庭前,书记员应查明所有诉讼参与者是否出庭,并宣读法庭规则。法官就座后,法官应宣布开庭,并将被告传到法庭,查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院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提问和证据质证来查明案件事实。
(4)法院辩论指控方和辩护方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性、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进行辩论。
(五)被告人最终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结束后,有权最终陈述。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