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制度。对象是古代人类化石和古代脊椎动物化石。所谓古代人类化石和古代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代人类、古代脊椎动物的遗体、遗物或遗迹埋藏在地下,因年龄久远而变成的与石头相同的物品。古代人类化石和古代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古代人类和古代生物的起源和进化、古代人类和古代生物生活环境的变化和演变、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的历史、地层年龄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中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视为文物保护。至于脊椎动物,它指的是脊椎动物,属于脊椎动物的亚门。这些动物的体型一般是对称的,包括头部、躯干和尾部。其中,躯干部分被横膈膜分为胸部和腹部。它们有相对完善的神经系统和爬行动物。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古代人类化石的盗窃和古代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的盗窃,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人挖掘。具体的行为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有些是秘密的,有些是公开挖掘的明火;有些是单独进行的,有些是共同挖掘的;等等。至于古代人类化石是否被盗,古代脊椎动物化石是否受到严重破坏,不影响犯罪的确立,只要行为人客观实施盗窃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素的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它是古代人类化石或古代脊椎动物化石,但仍然决定盗窃。所谓的知识不仅包括知识,即知道它是古代人类化石或古代脊椎动物化石,还包括可能的知识,的知识,也就是说,知道盗窃可能是古代人类化石或古代脊椎动物化石。至于行为人盗窃的目的,一种是非法占有古代人类化石、古代脊椎动物化石等。当然,也不能排除行为人也可以有其他目的,如占用古代人类化石或古代脊椎动物化石所在的土地,破坏、破坏古代人类化石、古代脊椎动物化石等。在我国,如果我们清楚地知道它是古代人类化石或一些相关的动物脊椎化石,它仍然被盗,这将是一种犯罪行为,毕竟,我国法律明确保护这些文物,这种行为将侵犯文物保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第十七条走私、盗窃、损毁、倒卖、盗掘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