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2)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非军用枪支或其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3)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五)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
(6)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以上或烟火药3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30米以上;
(7)具有生产爆炸物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销售,使用爆炸物资格的单位超过销售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枚或导火索300米以上;
(8)多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9)虽然不符合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等不良情况。枪支弹药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物品,普通自然人不能随意拥有枪支和弹药,当然,我们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有非法邮寄枪支,将构成相应的非法邮寄枪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