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2)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非军用枪支或其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3)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五)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

(6)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以上或烟火药3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30米以上;

(7)具有生产爆炸物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销售,使用爆炸物资格的单位超过销售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枚或导火索300米以上;

(8)多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9)虽然不符合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后果等不良情况。枪支弹药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物品,普通自然人不能随意拥有枪支和弹药,当然,我们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有非法邮寄枪支,将构成相应的非法邮寄枪支罪。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