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革,并且确实有悔改或立功的表现,他们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有期徒刑自减刑之日起计算,其余自原判决之日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