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汇逃逸,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当出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让、转让、买卖、存放海外,私自携带、托运、邮寄外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违反国家规定。
(2)未按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以投资名义将外汇转移到国外,违反国家规定汇出或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携带或邮寄外币存款凭证。(5)其他逃避外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