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自避免。自我避免,又称自我避免,是指有法律避免情况之一的相关案件处理人员自行要求避免。调查人员的避免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审判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避免。有权回避决定的组织和人员决定同意自行回避的,具有自行回避的效果。自行提出回避的,应当退出本案的承办或者停止本案的职务活动。但是,调查人员在作出回避调查人员的决定之前,不能停止调查。
第二,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人民法院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审判组织和他们是否有权申请回避。
3、指定回避。就自我回避和申请回避而言,决策权在相关机关负责人或相关机构。本人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是提出请求,无权决定回避的最终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