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履行公务、履行职责的依据和证明其成员身份的活动。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扰乱武装部队的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公文,是指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命令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知、通知、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会议纪要等。在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它与职务活动和管理密切相关。
此外,部分武装部队证书,是指武装部队单位颁发的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事项,如军官证书、士兵证书、文职干部证书、通行证、军事通行证、军事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书、退伍证书、军事院校学生证书、学生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武装部队印章,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军事部门、政府、后、大学、医院等名称的公章,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特殊印章,如证书专用印章、财务专用印章等。机关、单位领导、领导个人印章、签名,如能发挥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也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不认为公文、证件、印章保管人、用户、所有人秘密取走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盗窃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然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其他罪行处罚。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它既可以是士兵,也可以是非士兵。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它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但仍然决定盗窃或抢劫。过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如果你不知道它是公文、证件、印章和盗窃或抢劫,它不能构成这种犯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抢劫等。至于它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或者是为了欺骗,或者是为了出售利润,或者是为了自己使用,等等。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武装部队的公文和证件在武装部队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岗位行为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如果有人故意知道这是武装部队的公务员证件,那些仍然抢劫盗窃的人将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