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死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支、枪支、弹药、战车、飞机、船舶、化学武器、核武器、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邻队的战斗力。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售。军事武器装备的转移。非法出售。军事武器装备的转移,只要发生这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利润后果,都构成这种犯罪,无论是非法出售。武器装备的转移数量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都符合本犯罪的组成要素。但对于出售。大量武器装备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转移,将受到加重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军籍学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军籍学生、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等人员。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你是非法出售的。武器装备的转移将破坏军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军队战斗力的有害结果,但希望或允许这种有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