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起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隐藏的。掩盖的对象是罪犯,即已经实施犯罪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布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起诉的人)。因此,隐藏。掩盖一般罪犯和被免除处罚的人,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酒店业、食品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应当向犯罪分子报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并将一般非法卖淫者和嫖娼者纳入包庇对象。客观要素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包庇罪犯的行为。所谓包庇罪犯是指两种行为,
1.为罪犯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他们逃跑。比如把被追捕的罪犯藏在家里,风过后给他们的投资者,让他们远飞。
2.这是一个伪造证明来掩盖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帮助罪犯逃避法律调查。应当指出的是,种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隐瞒和掩盖罪犯的行为之一,就足以建立这种犯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指控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行为使用指控。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16岁以上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者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因此,犯罪者不知道对方是罪犯,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或帮助,或者说客观上有利于犯罪者的证词,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理论认为,犯罪者的近亲不能构成本罪)。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大多数人遇到犯罪分子,他们必须投诉和报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犯罪线索。如果犯罪分子被掩盖,将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根据有期徒刑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