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象要素。本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观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要素。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自离职、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珍贵文物的损害或损失,后果严重。本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遵守法律,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破坏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国家机关的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破坏一般文物,不构成犯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应当确定为珍贵文物的,由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石刻;

(2)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名人有关;

(3)历史各时代珍贵艺术品、工艺品;

(4)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献、手稿、古书等;

(5)它反映了历史上所有时代、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对象。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受到国家的保护,就像文物一样。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依法保护珍贵文物。因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文物损失的,按照犯罪行为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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