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药品监督秩序和人民健康的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不要问。因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会破坏国家药品监督秩序。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法定刑罚升级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
(3)如果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会延误诊疗;
(4)缺乏指定的急救必要的有效成分。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造成严重残疾、三人以上、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视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户、发票、证明、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运输、仓储、储存、邮寄等便利条件;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提供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
(4)提供广告和其他宣传。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药品管理秩序在我国非常重要。如果在使用药品的过程中使用假药,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我们必须严惩销售假药的情况,并按照中国刑法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