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即煽动、鼓励,是指引导和鼓励他人通过鼓励言语或文字来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使用演讲、张贴、发布、邮寄、煽动,鼓励群众以暴力的方式抵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本罪是指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或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即煽动对象至少是两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
如果行为人煽动一两个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被煽动的人构成本罪,而原煽动的人不构成本罪。原煽动的人煽动的目的是诱使他人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的,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意图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暴力是指使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抵抗是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公开对抗和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执行。当代社会必须实施一项法律。如果有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煽动暴力,抵制法律的实施,将构成相关的犯罪行为。毕竟,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