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下列情形之一,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信用卡,或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收回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欺诈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虚假使用他人信用卡、5000元以下5万元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较大;5万元以下50万元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3)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窃取、收购、欺骗或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