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构成森林砍伐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等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和颁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和任意采伐单位所有或管理的规定,以及森林或其他森林,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对象的对象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树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森林和树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指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体,直接作用于犯罪行为,不构成一般犯罪所必需的。但这种犯罪对象的具体性值得研究。一般来说,滥伐森林罪的对象是森林。森林,包括树木和竹林;树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树木是森林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滥伐森林罪的具体对象是树木(个人居住地和房屋前后种植的零星树木除外)。毫无疑问,生长的树木——活立的树木,属于犯罪的对象,不需要重复。
(3)客观要素在犯罪中客观表现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森林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森林采伐许可证;申请批准许可证,违反森林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何森林或其他森林;情节严重的。
(4)犯罪主体的主要要素是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滥伐树木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但刑法第三十条将单位犯罪主体定义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组织。
(5)主观要素滥伐林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在知情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这里的关键是定义什么是知情。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确定被告滥伐林木,才能称之为主观故意。如何定义被告是众所周知的?我们应该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获得森林采伐许可证。采伐人(采伐单位)必须首先合法取得森林采伐许可证或者有关森林采伐的证明文件,不得以其他客观原因为例外。例如,采伐人已向森林采伐管理机关(如基层林业站)申请采伐许可证,但未经上级机关批准,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此时,基层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表示,森林采伐许可证已经完成,可以采伐。因此,采伐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采伐,是间接故意的。
非法获得的森林采伐许可证是否能定义采伐者是否故意,取决于采伐者对获得森林采伐许可证的违法性的理解。例如,采伐者知道一片森林是禁止森林,但采取不当手段或通过关系申请森林采伐许可证,因为森林采伐许可证是非法获得的,无效,导致滥伐,直接故意。
2.被告对采伐作业内容的了解。森林采伐。森林必须首先调查和设计。这是对申请采伐的森林的可行性调查。森林是否可以采伐,作为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的必要依据。采伐人申请森林采伐许可证后,意味着采伐人有权在森林采伐许可证指定的采伐区域实施采伐作业。但是,在采伐人实施采伐作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征伐区的义务,使采伐人充分了解采伐区域的内容。
砍伐区的拔交应当由行政机关和采伐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实际分配。拔交手续应当有文字记录,以备日后参考。砍伐区的拔交内容包括:砍伐地点。四至边界。砍伐方法。砍伐面积。砍伐积累。砍伐强度。砍伐标志、道路、波纹场。集材道路设置、集材方式、砍伐区域清理等需要说明的情况;特别是,砍伐区域周边界应作为标志,标志应明显。具体来说。砍伐区分配的中心思想是让砍伐人充分了解砍伐作业的内容,这是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通知义务。因未履行义务,造成砍伐人认识错误而违法砍伐的,不视为砍伐人有犯罪意图。客观违法后果只能追究责任人的渎职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