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清单》中,共有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它也可以在不久前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士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他们通常对野生动物了解不够,对野生动物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认为非法收购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一般不以此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非法收购他认为不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但实际上是珍贵的,濒危野生动物不应以此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