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伪造、变更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按照上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信用卡存款余额,透支金额单独或总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伪造50张以上空白信用卡不满250张;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25张以上信用卡;
(二)伪造信用卡存款余额,透支金额单独或总额超过100万元;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本条所称信用卡存款余额和透支金额,可通过信用卡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计算。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运输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5张以上信用卡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信用卡持有,运输10张以上;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100张以上;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身份证骗取10张以上信用卡;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骗取10张以上信用卡的。违反他人意愿,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香港、澳门居民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申请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变更身份证申请信用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3)项使用虚假身份证欺骗信用卡。
窃取、购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以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交易,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盗窃、购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5张以上信用卡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在当代社会,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非常严格,理秩序非常严格,任何人都不能违反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例如,有人伪造票据是一种非法犯罪行为,必须对这种情况进行非常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