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儿童罪是指以欺骗、诱惑或其他方式使14岁以下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绑架的对象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诱惑或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所谓绑架,可以直接对儿童实施,也可以对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实施。绑架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给孩子们最喜欢的食物、最喜欢的玩具、漂亮的衣服和玩耍,欺骗孩子们的善意,然后绑架他们。对于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他们往往关心的,假装帮助照顾孩子,表达他们对孩子的爱和其他欺骗信任的手段,寻找机会欺骗孩子或秘密带走孩子。
简而言之,使用各种手段绑架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是绑架儿童犯罪的客观特征。这种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这种犯罪。这种犯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主要是收养被绑架的儿童作为自己的孩子;也不排除有些是为了召唤;有些是因为他们非常喜欢孩子而被绑架的。在实践中,大多数绑架儿童都是一些没有孩子的人,他们想把被绑架的儿童收养成自己的孩子。
这些人主观上不想伤害他们的孩子。然而,他们极其自私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被骗儿童的心灵,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威胁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无论其动机和目的如何,绑架儿童的犯罪行为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必须给予应有的惩罚。在当今社会,绑架儿童的行为是坚决不允许的,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是对整个家庭的沉重打击,因此必须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