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分别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知道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卖方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对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销售额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土壤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决定而设立的一项新罪行。《刑法》的修订已经确立。一些学者称之为生产。销售假冒或无效的农药。化肥。种子罪被高等法院解释为本罪。它被定义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用不合格的农产品代替合格的产品,使生产遭受巨大损失。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者。卖方还是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非法生产者。只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本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卖方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上,故意、明知的行为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以客观后果为最重要的成立要素,即视生产是否构成重大损失。量刑也是基于此。对象是国家对农业生产数据的管理制度,二是直接危害农业生产。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七条确定了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
4.除了第三点的生产损失标准外,还有一个量刑参考部门是非法销售。第一,作为罚款的基础;第二,只要非法销售超过5万元,无论是否造成生产损失,均按140条处罚。
5.本罪为选择性罪。
6.本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即产品。
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本身是不同的。这种犯罪通常是盈利的,后者是愤怒的报复。
(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后者如破坏机器、伤害耕牛等。
(3)不同的犯罪标准,该犯罪应具有生产损失较大的后果,即结果犯,后者为行为犯,未发生后果也可构成犯罪。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