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非军事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而且侵犯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是指军事设施规定的最重要或重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虽然军事禁区数量较少,但它们是国家最重要或危险因素较大的军事设施,是我国完整军事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损坏,将给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军事禁区是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率的特殊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水域和空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确定,或者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确定。
这些设施为保卫祖国、抵御侵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性奠定了物质基础,为人民军队完成战斗、战备、训练、值班、科研等任务创造了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有义务保护军事设施,遵守保密规定,不得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泄露国防秘密。聚集人民影响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直接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率,危害军事秘密的安全和国防利益。犯罪对象为军事禁区,包括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障碍物等。
(2)客观要素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聚集人群影响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禁区的正常秩序。《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摄影、摄像、录音、调查、测量、描述和记录……第三十三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等等。这些都是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
具体来说,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扰乱军事禁区的正常活动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军事禁区工作、生产、科研等活动无法进行,对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以各种形式聚集的,如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占领或封锁军事禁区、围攻甚至殴打军事人员等。所谓的聚众,是指在主要分子的煽动和规划下,聚集多人共同开展扰乱活动。影响是指未经许可,以各种非法手段坚持进入军事禁区所辖区域。
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一般是指使军事禁区的公共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军事活动和科学研究不能进行;军事禁区被破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在军事禁区犯罪中,阻碍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属于有关犯罪,按照处理有关犯罪的原则,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要素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真正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必须是主要分子和其他主动参与者。所谓的主要分子是指组织、规划和指挥行为人在聚众扰乱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行为人。所谓的其他主动参与者,是指除主要分子外,积极实施扰乱活动的人。一般参与者只是扰乱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只能按照公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4)主观要素的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这是一个军事禁区,它仍然受到群众的影响,并对其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行为人往往故意根据个人目的实施,如发泄私人愤怒、通过群众扰乱秩序来满足某些要求等。任何人员都不能随意进入国家军事禁区,因为军事设施有相关的保密制度,国家对军事禁区也有相应非常严格的管理秩序。人民在军事禁区的,按照有关犯罪行为处罚。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