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种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证券、保险、期货、外汇、金融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以外的各种金融业务机构。这里的安全是指贷款欺诈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相对不安全,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客观要素。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以欺骗贷款的顺利批准,就属于欺诈手段。主要要素。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如果担保人、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贷款人提出建议,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单位犯罪或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进行讨论。主观要素。主观方面:应是故意的,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贷款给贷款人使用的目的。贷款人主观上贷款,不归还的,构成贷款欺诈罪。国家对账单的管理秩序非常严格,主要是为了防止有关人员利用法律漏洞给社会机关或金融机构代表其他部门造成损失,如提供虚假证明、欺诈账单承兑等,将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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