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的对象。本罪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破坏、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威胁、诱使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所谓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当事人,即受害人、上诉人、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人。本文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谓的毁灭证据,是指消灭、消灭证据,包括使现有证据完全消失,如烧毁、撕裂、浸泡、丢弃等,包括保存证据形式但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证明,如砧木、绘制证据不能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的伪造证据,是指伪造、制造实际上不存在的证据,或篡改、歪曲、处理、整理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它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指导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一起执行,但必须有意执行。如果不是故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引用虚假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犯罪。所谓的帮助当事人摧毁、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对如何摧毁、伪造证据、提供物质条件、精神援助等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破坏或伪造犯罪意图,而是由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和伪造证据,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相反,应直接以破坏和伪造证据论为基础。

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调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依法接受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人民团体或者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的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和故意的。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保护亲友、强迫私人报复、贪婪等,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建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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