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产和销售劣药罪的对象方面,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包括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是指用药人残疾或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而加重病情造成的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生产或销售劣质药品,生产或销售劣质药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犯罪只能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大多数犯罪都有谋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不要求犯罪必须以利润为目的,因此无论目的是什么,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