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立案标准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1)。详情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杀害珍贵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规定,在禁止狩猎区、禁止狩猎期间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1)第六十四条[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狩猎,杀害珍贵的国家重点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应当立案起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和驯化繁殖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立案起诉。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利润、自用、运输,包括携带、邮寄、使用他人、运输;销售,包括销售和加工利用。在当代社会,野生动物非常珍贵,所以我们的刑法明确规定,濒危灭绝的野生动物需要依法保护。非法销售将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