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故意谋杀、严重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种普通刑事犯罪、大量贪污贿赂的情况下,适用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14岁以下儿童的,以强奸理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强奸儿童情节恶劣;(2)强奸妇女、强奸儿童;(3)在公共场所公开强奸妇女;(4)两人以上轮奸;(5)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