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安全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即人民民主专政。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侦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盗窃是指利用秘密手段盗窃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信息或者物品的行为。侦探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非法探测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
收购是指通过金钱、色情等物质利益从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那里获取国家秘密、情报材料或者物品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国家秘密持有人或者知情人非法出售、交付、告知其他不应当知道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的行为。本条规定有四种具体行为:盗窃、侦探、收购和非法提供。只要犯罪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犯罪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捕的,最终未能获得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也应当构成犯罪未遂。主要要素。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都可以构成犯罪。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构成犯罪。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