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犯罪构成。(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归纳为三类:捕猎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其捕杀行为何时、何地、使用何种工具、使用何种方法不影响犯罪的建立。在实践中,有两种方法之一的非法狩猎和杀戮可以构成犯罪。同时,如果有两种方法,只构成一种犯罪,则不能根据几种犯罪进行处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把它是否有严重的情节作为犯罪和非犯罪的界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只要完成狩猎、捕捞和杀戮行为之一,就构成既遂。濒危野生动物是否杀害珍贵并不是本罪的唯一标志。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以为了出售利润、自食自用、赠送亲友或限制娱乐而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