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虚假招股说明书、认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集资金,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五分之一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支付罚款、罚款。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发行证券、没收交易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国家公司发行股票是可以的,但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恶意通过发行股票非法筹集资金的,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例如,刑法规定存在股票欺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